跳到主要內容區

 

亞太系校外實習辦法與表單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3月24日102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民國103年5月1日管理學院第26次院務會議通過,103年5月20日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後備查

民國104年5月7日103學年度下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民國104年6月16日管理學院第30次院務會議通過,105年2月18日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09年12月14日109學年度上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改第5條通過民國111年3月24日管理學院第55次院務會議通過,111年6月1日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民國111年9月21日111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改第4、5條通過,111年11月14日管理學院第58次院務會議通過,111年12月8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為培養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亞太工商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具有良好的專業實務能力,並促進

產學合作,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之需求,提升就業競爭力,特依本校「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訂定「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

第三條 修課同學需先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經本系審核通過後始得修習本類課程,實習完後始得核給學分。

第四條 本課程為選修課程,相關修課時數、學分數如下:

、大學部

(一) 「校外實習(秋)」:本課程開設、實習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限本系大四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450小時者,核給九學分。
(二) 「校外實習(春)」:本課程開設、實習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限本系大四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450小時者,核給九學分。
(三)「校外實習(暑)」:本課程開設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實際實習時間為每年暑期,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150小時者,核給三學分。

、碩士班

(一) 「校外實習(秋)」:本課程開設、實習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限本系碩士班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300小時者,核給六學分。
(二) 「校外實習(春)」:本課程開設、實習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限本系碩士班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300小時者,核給六學分。
(三)「校外實習(暑)」:本課程開設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實際實習時間為每年暑期,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150小時者,核給三學分。

 

第五條 實習機構之選定與分發原則如下:

(一)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機構為國內外經當地政府登記核准立案之公民營機構,其實習工作內容須與本系專業相

關。

(二) 本系主動洽詢之實習機構:由本系與實習機構雙方洽商,簽約後提供給學生自由登記,再由本系與實習機

構共同進行徵選分發作業。

(三) 學生自行應徵實習機構,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實習核定學分。若系務會議因故無法及時審查申請案,

         系主任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徵詢教師意見後代為審查。

第六條 學生申請校外實習,應先經家長同意並填具家長同意書(附件二)。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報到實習前,應辦妥相關

保險事宜並取得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附件三)。學生應參加行前座談,了解及遵守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

工作安全等事項。

第七條 本系審核通過學生校外實習申請案時,應指派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於學生實習期間,應赴實習機構訪視以了解

並評估學生實習狀況。

第八條 學生實習成績之考核採校外實習主管及校內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評定之。其中,校外實習機構主管成績考核佔該

科成績之60%;校內實習指導教師成績考核佔該科成績之40%,二者成績總合為總成績。

第九條 校外實習機構主管成績考核(滿分100分)依出勤情形、實習態度、工作表現等評定之。該實習成績評分表(附件

四)由業界實習機構主管核定簽名後,回覆本系。

第十條 校內實習指導教師依訪視結果、學生實習書面報告(附件五)暨口頭報告考核之,分數最高100分。(註:若為專

題研究性質之實習工作,則須繳交相關專題、專案計畫報告)

第十一條 實習指導教師訪視企業之相關費用,由本系部門預算EMBA管理費-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經費支付。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教務會議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