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112學年後入學新生適用)
100年5月13日 99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0年6月14日管理學院第17次院務會議通過,100年9月20日本校100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12月12日101學年度上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3月12日管理學院第21次院務會議通過,102年4月19日本校101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2年3月20日101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5月7日管理學院第22次院務會議通過,102年6月14日本校101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備查
103年12月15日103學年度上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4月14日管理學院第29次院務會議通過,104年5月26日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年6月15日103學年度下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6月16日管理學院第30次院務會議通過,105年2月18日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104年9月14日104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第9條通過,
105年3月21日104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6條通過,
105年4月18日104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6條通過,105年6月21日管理學院第35次院務會議通過,105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6年3月21日105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第9條通過,106年4月20日管理學院第38次院務會議通過,106年6月5日105學年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106年11月13日106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7條通過,107年5月28日106學年下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第12條通過,管理學院107年10月9日第41次院務會議通過,107年12月5日107學年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108年5月20日107學年度下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6、12條通過,108年10月1日管理學院第46次院務會議通過,108年12月4日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9年11月16日109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8、10條通過,109年11月19日管理學院第50次院務會議通過,109年12月9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11年9月21日111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條通過,111年10月19日111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條通過,111年11月14日管理學院第58次院務會議通過,111年12月8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領域為工業管理、企業管理等相關領域及亞太企業經營與管理。
第三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之修業期間為一至六年。最低畢業學分為36學分(含論文3學分),其中必修9學分(含論
文3學分),系選修至少24學分。
第四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必須修畢規定學分,並完成本校碩士論文且通過口試後,始取得碩士學位。
第五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課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六條 必修課程如下: 研究方法、亞太企業管理、論文等各3學分,共9學分。
第七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需修習開課年級之系選修課,不得跨年級選修;碩專一系選修課程只能讓碩專一學生修課,碩專二系選修課程只能讓碩專二修課,如需要跨年級選課再由各授課教師以加簽方式處理。
第八條 本系學生之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校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專任教師。如需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指導教授應為本系之專任教師,惟本系專任教師退休並繼續於本系兼課之兼任教師不在此限。
每位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屆不超過4名;兼任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屆不超過2名。
第九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學期結束前,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
第十條 學生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申請論文口試者,需於當學期11月15日前完成論文計畫口試;擬於每學年第二學
期申請論文口試者,需於當學期4月15日前完成論文計畫口試,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碩士學位考試前,需提交論文比對系統之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召開碩士學位考試,並於學位考試中提供比對結果報告供口試委員審閱。離校前需再次提供論文比對系統之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才可辦理離校。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於畢業前應參加國內外研討會、競賽或實務個案發表會,並取得相關佐證文件。
第十一條 碩士論文題目之修改、內容之撰寫,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
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後,送請系主任核定,變更以一次為限,並於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期末結束前辦理。
第十二條 學分抵免之規定如下:
一、 入學前於本校他系所或修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含碩士學分班),學分抵免至多6學分為上限。
二、 入學前於本系所修碩士班或碩士學分班課程,抵免總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上限。(107學
年度前所修之碩士學分班學分不受此規定限制)
三、本系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始准予抵免。
其他特殊情況者均須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