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111學年度後入學學生適用)

100年5月13日 99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0年6月14日管理學院第17次院務會議通過,100年9月20日本校100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5月16日 100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5月29日管理學院第19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101年6月12日本校100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12月12日 101學年度上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3月12日管理學院第21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102年6月14日本校101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備查
102年10月21日 102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12月12日管理學院第24次院務會議通過,103年1月14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3年10月13日103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3年12月15日103學年度上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104 年4 月14 日管理學院第29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5月26日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年9月14日104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第10條通過,105年3月21日104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4條通過,105年4月18日104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4條通過,105年6月21日管理學院第3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5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8年5月20日107學年度下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4、13條通過,108年10月1日管理學院第46次院務會議通過,108年12月4日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9年11月16日109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3、9、11條通過,109年11月19日管理學院第50次院務會議通過,109年12月9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10年11月29日110 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第7條通過111 年3月24日管理學院第5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6月1日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領域為 一、 管理科學、作業管理、品質管理、供應鏈管理、服務業管理等相關領域。 二、 行銷管理、策略管理、科技管理、國際企業管理、組織與人力資源管理等相關領域。

第三條 最低畢業學分為36學分(不含論文),必修9學分(不含論文),系選修至少21學分。

第四條 必修課程如下:

一、 研究方法3學分。
二、 專業必修包含亞太企業管理、多變量分析等各3學分,共6學分。
三、 非管理或工業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之學生且未修過經濟學或會計學課程者,需補修本校管理學院各學系所開之大學部經濟學(一)(二)或會計學(一)(二)課程,該科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五條 系選修課程以本系所開設之課程為依據,他系選修需為碩士課程,不得為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或與本系所開課程同性質之課程。

第六條 須於畢業前檢附下列任一之考試成績證明:

一、 托福紙筆型態測驗須達520分,電腦型態測驗須達193分,新式電腦型態測驗須達70分 (限畢業前五年內)。
二、 多益成績達700分 (限畢業前五年內)。 三、 通過全民英語中高級檢定(限畢業前五年內)。

第七條 若無法通過第六條規定之成績標準者,得採下列任一英語能力要求:

一、 美(英)語系外籍生或曾獲美(英)語系學士學位以上學歷者。
二、 參加國際交換學生以英語教學一季以上者。
三、 修業期間修滿本校外國語文訓練中心中級英語會話或中高級英語會話達54小時且得有結業證書者。
四、 研究生親自赴國外以英文於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

第八條 畢業前須參與國內、外研討會至少一場,並取得發表之接受函(含壁報式論文、口頭發表式論文);研討會論文可與多位同學合著,並由指導老師確認與督導。

第九條 本系學生之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校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專任教師。如需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指導教授應為本系之專任教師,惟本系專任教師退休並繼續於本系兼課之兼任教師不在此限。

每位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屆不超過4名;兼任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屆不超過2名。

第十條 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如附表一)。

第十一條 學生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申請論文口試者,需於當學期11月15日前完成論文計畫口試;擬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申請論文口試者,需於當學期4月15日前完成論文計畫口試,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碩士學位考試前,需提交論文比對系統之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召開碩士學位考試,並於學位考試中提供比對結果報告供口試委員審閱。離校前需再次提供論文比對系統之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才可辦理離校。

第十二條 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後,送請系主任核定,變更以一次為限,並於二年級上學期期末結束前辦理。

第十三條 學分抵免之規定如下:

一、 入學前於外校所修課程,學分抵免至多6學分為上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二、 入學前於本校它系所修課程,學分抵免至多9學分為上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三、 入學前於本系所修課程,抵免總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四、 入學前五年之內修習與管理相關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准予申請該科學分抵免,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五、 入學前五年之內本校推廣教育研究所學分班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或佔修課總人數排名前百分之五十者,准予申請該科學分抵免,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六、 本系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上述學分抵免總學分不得超過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其他特殊情況者均須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