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碩士班課程先修辦法
104年3月26日亞太工商管理學系103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14日管理學院第29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 104年5月26日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准予備查
106年3月21日亞太工商管理學系105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6年4月20日管理學院第38次院務會議通過,106年6月5日105學年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107年3月26日亞太工商管理學系106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8年3月20日管理學院第43次院務會議通過,108年6月4日107學年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109年3月16日亞太工商管理學系108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9年5月6日管理學院第48次院務會議通過,109年6月3日108學年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113年3月20日亞太工商管理學系112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辦法名稱、第1、2、3、4、5、6、7條等7條,113 年3 月27 日管理學院第63 次院務會議通過,113年6月11日112學年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於本系就讀碩士班,以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爰依據「國立高雄大學碩士班課程先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至三年級第一學期,學士班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學士班全班人數達前百分之七十以內並具有研究潛力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第13週
結束前,向本系申請參加本系碩士班課程先修資格徵選。
平均成績未達前項規定,但與研究計畫相關科目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並取得本系老師推薦者,亦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參加碩士班課程先修同學,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一、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二、 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書正本。
三、 履歷、自傳、讀書計畫、研究計畫。
四、 推薦表二份。
五、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參與之研究專案或學期報告)。
第四條 每學年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及名單,由系務會議討論決定之。
第五條 經公告錄取之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須於本校規定修業時限內(不含延畢生)取得學士學位,方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自 113 學年度起入學學士班之一年級學生,就讀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抵免碩士班學分數上限,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有關研究生抵免學分數規定辦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應修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第七條 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須於畢業當學年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或考試。通過甄試或考試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之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送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