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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辦法與表格

教師評鑑時程

第一學期時程

負責單位

工作內容

學期開始後一週內

(8月初)

人事室

1.人事室依教師評鑑辦法列出當學年應受評鑑之教師名冊及再評鑑教師名冊。

2.轉知各系所及教務處教學品保組。

學期開始後二週內

(9月中)

1.教務處通知提供資料單位。

2.各系所轉交資料給教師。

1.教務處通知各相關行政單位於期限內提供受評教師各類評鑑項目資料送各系所彙整。

2.資料提供單位:教務處、學務處、研發處、圖資館、體育室、人事室、秘書室、推教中心。

開學後第三週起(9月底)

受評教師提出永久、該次免評申請

1.符合永久免評鑑教師:得填列「永久免評鑑申請表」並備妥佐證資料,送交系所辦進行審查。(需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

2.符合該次免評鑑教師,得填列「當次免評鑑申請表」並備妥佐證資料,送交系所辦進行審查。(需經系、院二級教評會審查通過)

3.未符合永久免評鑑或該次免評鑑教師填列「教師評鑑評分表」進行自評(受評教師約有一學期時間預備)。

每年12月中前(可依各系院教評會時間自行調整)

各系及系教評

系所召開系教評會議審查永久免評鑑、該次免評鑑案後,永久免評鑑案須先送研發處、學務處及教務處核章後送院教評,該次免評鑑案逕提院教評

各院及院教評

各院召開院教評會議審查免評鑑案。

1.永久免評鑑案件審查後,逕提校教評。

2.該次免評鑑案件審查後,審查結果發文通知教師,副知人事室。未通過該次免評鑑之教師應依原定時程參加教師評鑑。

每年12月底前

人事室及校教評會

校教評會議審查永久免評鑑案件,審查結果發文通知教師,副知系所。未通過永久免評鑑之教師應依原定時程參加教師評鑑。

隔年5月底前

除永久、該次免評老師

各系及系教評

系所召開系教評會議審查老師評鑑案後,逕提院教評。

各院及院教評

各院召開院教評會議審查老師評鑑案。

審查結果發文通知教師,副知人事室。


標 學校教師評鑑相關表單下載→連結

標 依本校111年6月17日第45次校務會議修正「教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評鑑辦法實施作業要點」全文。該辦法及要點自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教師於 114 學年度(含 114 學年度)前依規定評鑑者,得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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