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102.103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102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100年5月13日 99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0年6月14日管理學院第17次院務會議通過,100年9月20日本校100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12月12日101學年度上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102年3月12日管理學院第2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3月20日101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2年5月7日管理學院第22次院務會議通過,102年6月14日本校101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之修業期間為二至六年。

第三條  研究領域為工業管理、企業管理等相關領域及亞太企業經營與管理。

第四條  最低畢業學分為39學分(含論文3學分),其中必修13學分(含論文3學分),系選修至少18學分。

第五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必須修畢規定學分,並完成本校碩士論文且通過口試後,始取得碩士學位。

第六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課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七條  必修課程如下:

一、書報討論、專題討論各2學分,共4學分。

二、研究方法、亞太企業管理等各3學分,共6學分。

第八條  除必修課程外,選修其他課程須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未確定指導教授前,由班導師簽名同意之。

第九條  本系學生之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校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專任教師。如需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指導教授應為本系之專任教師。

第十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第二週前,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論指導教授申請書如附表一)。論文題目應於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經指導教授及主任同意,交系辦公室存查。

第十一條  學生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申請論文口試者,需於當學期11月15日前完成論文計畫口試;擬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申請論文口試者,

需於當學期4月15日前完成論文計畫口試,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於畢業前應參加國內外研討會、競賽或實

務個案發表會,並取得相關佐證文件。

第十二條  碩士論文題目之修改、內容之撰寫,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

後,送請系主任核定,變更以一次為限,並於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期末結束前辦理。

第十三條  學分抵免之規定如下:

一、入學前於外校與本校他系所修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不含碩士學分班),學分抵免至多6學分為上限。(不含書報討

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二、入學前於本系所修碩士班或碩士學分班課程,抵免總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為上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

質課程)

三、入學前五年之內修習與管理相關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准予申請該科學分抵免,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四、入學前五年之內本校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或佔修課總人數排名前百分之五十者,准予申請該科學分

抵免,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五、本系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始准予抵免。

其他特殊情況者均須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