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110學年度國內交換學生申請開始受理

  • 申請學生對象
    1. 本校學士班(含在職專班)二年級以上學生(申請時為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2. 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一年級以上學生。
  • 交換期限最長為1學年。
  • 本校申請學生須經本校甄選並經交換學校同意後辦理。
  • 每年3月下旬前受理學生申請於次學年度交換至他校進行最長1學年之修課。
  • 交換生註冊相關費用在原就讀學校繳交。
  • 本校學生交換至他校,於交換修讀期間,不得在本校修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