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110學年度國內交換學生申請開始受理
申請學生對象
:
本校學士班
(
含在職專班
)
二年級以上學生
(
申請時為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
。
碩士班
(
含在職專班
)
及博士班一年級以上學生。
交換期限最長為
1
學年。
本校申請學生須經本校甄選並經交換學校同意後辦理。
每年
3
月下旬前受理學生申請於次學年度交換至他校進行最長
1
學年之修課。
交換生註冊相關費用在原就讀學校繳交。
本校學生交換至他校,於交換修讀期間,不得在本校修讀課程
。
國內交換學生實施辦法.pdf